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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星洗涤机械(泰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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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工厂设计规范,洗涤厂设备设计规范

2021/1/18 14:17:53点击: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日常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以及正常经营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的日常生产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5115      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GB 25116      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机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WS/T 508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CJJ  34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  public textile laundry factory

指对公用纺织品进行清洗、消毒、烘干、整型等处理的工厂。

3.2 

公用纺织品  public textiles

住宿、医疗、交通、餐饮等单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邮包等。

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onstruction 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环评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称。

按照环评文件的等级可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3.4 

污染系数pollution coefficient

某一风向频率与该风向平均风速的比值。

3.5

污水回用 waste water reuse

指将废水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

3.6

空压 air compress

利用空气压缩产生动能的一种方式。

3.7

    固体废弃物 solid waste

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3.8

洗涤剂 detergent

用化学合成方法制成的具有去污、洁净作用的液态洗涤用品。

3.9

集水池 set the pool

集水池的作用是汇集、储存和均衡废水的水质水量。

3.10

水泵 water pump

指输送液体或使液体增压的机械。

3.11

调节池 adjusting tank

为了使管渠和构筑物正常工作,不受废水高峰流量或浓度变化的影响,需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

3.12

    暖通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指在学科分类中的全称为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这三个方面,从功能上说是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

 4  总则

4.1  为统一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工程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水平,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洗染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4.2  本规范适用于洗涤工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工程的设计。

4.3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4  洗涤工厂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洗涤技术政策。

4.5  洗涤工厂设计应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确定工程设计方案。

4.6  洗涤工厂设计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并应符合节能、环境影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安全等评估报告的要求。

4.7  洗涤工厂设计应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8  分期建设的洗涤工厂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贯彻统筹兼顾、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

4.9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依据WS/T 508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5 厂房安全设计要求

5.1  厂区布置

5.1.1  基本规定

5.1.1.1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要求。污染治理应采用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应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5.1.1.2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具体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的要求。

5.1.1.3  在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一并治理。

5.1.1.4  新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及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应适应主题工程的需要,并应留有适当的余地。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进和完善。迁建项目应按新建项目执行。

5.1.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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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总平面布置

5.1.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平面布置应在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要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合理地确定厂区建(构)筑物、堆场、道路运输、工程管线、绿化等设施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b)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可按功能模块进行布置。生产区应位于厂区、生活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各辅助和附属设施应靠近所服务的部门或车间。

    d) 厂区建(构)筑物宜合并,组合成联合厂房。

    e) 预留发展用地应合理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应集中布置,并应给后期工程和生产联系创造良好条件。

5.1.2.2  厂房应布置在地势平坦,地质均匀的地段,并应综合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交通运输和工程管线敷设等因素确定。

5.1.2.3  将主出入口及主大门布置在临近主干道附近,有利车辆进出。

5.1.2.4  将锅炉房布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地段,并将锅炉房和洗涤工厂隔离。

5.1.2.5  在厂界周围布置绿化带,削减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5.1.2.6  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锅炉房(煤厂、灰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并应处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采用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的规定。

    b) 高压配电站宜结合进线方向在厂区独立设置,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多层厂房宜布置在底层。

    c) 空压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在散发烟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做好防噪声、防震动等措施。空压站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d) 给水建(构)筑物应集中布置。

    e) 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附近宜有堆场。

    f)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67的规定。

5.1.2.7  行政管理建筑物应布置在厂前区。厂前区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周围建筑、城镇干道和厂区道路相协调。

5.1.2.8  生活区应单独布置。集体宿舍和行政管理布置在同一区域时,应相对独立。生活区宜有员工活动场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5.1.2.9  生产区宜分为污区(分拣、清洗)和清洁区(后整理、烘干、整形、修补、折叠、储存、发放以及洁车存放处)等区域,各区应有明显标识,医用纺织品洗涤企业应设有隔离屏障。排水、换气、通风设计合理完善。

5.1.2.10 生产区宜在污区设立更衣间及洗手设施,水龙头宜采用非手触式,更衣间内可设置淋浴间。

5.1.2.11人流、物流应洁、污分开。物流由洗涤区、烘干熨烫区、清洁衣物存放处,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逆流。

5.1.2.12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生产用房设计应满足WS/T-508标准和医院建筑设计要求。

5.1.3  竖向设计

5.1.3.1  竖向设计应根据厂址自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生产工艺、运输方式、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确定各建(构)筑物场地标高。

5.1.3.2  洗涤工厂的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地形复杂地段也可采用台阶式,台阶的划分宜与功能分区一致。

5.1.3.3  厂区标高应与厂外建筑设施和道路标高协调一致,并应高于厂址的常年洪(潮、涝)水水位。

5.1.3.4  主厂房和主要辅助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设计标高。

5.1.4  厂区管线

5.1.4.1  厂区管线布置应满足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生产要求。

5.1.4.2  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道路中心线布置。干管(线)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及连接支管(线)较多一侧。

5.1.4.3  厂区主要道路地下不宜布置管线。主要道路上方净空高度4.5m以内,不应有架空管线。

5.1.4.4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性质、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及工艺要求确定采用直埋、管沟和架空方式。

5.1.4.5  厂区管线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5.1.5  厂区道路

5.1.5.1  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人行道应结合人流路线和厂区道路统一进行布置。

5.1.5.2  厂区道路宜采用正交和环行布置,干道宜与主要建筑物平行,主厂房周围宜设环行道路。

5.1.5.3  装卸区和厂区边缘尽头路,应根据通过的最大车型设回车场。

5.1.5.4  道路标高和坡度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与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竖向设计相协调。

5.1.5.5  道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别、使用要求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

5.1.5.6  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 22的规定。

5.1.6  厂区绿化

5.1.6.1  厂区绿化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5.1.6.2  厂区绿化设计应根据总体规划、企业类型、消防安全、自然环境和植物习性等因素合理布置。

5.1.6.3  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物种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b) 应选择有益于改善环境的防污植物。

 c) 应选择适应性强、易栽易管的植物。

5.1.6.4  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绿化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相适应,并应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相协调。

 b) 绿化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产、消防作业和物流运输。

 c) 绿化布置不应妨碍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等扩散有害废气。

 d) 绿化应利用可用地段和零星空地。

5.1.6.5  生产设施区不宜种植含油脂多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公用设施及辅助设施区宜混合种植常绿乔木、灌木和草坪;罐区及装卸设施区宜种植草坪或其他植被植物。行政管理及福利设施区宜种植绿篱、乔木或灌木;厂区道路行道树宜选择能净化空气、过滤扬尘和遮阳降温的树种。

5.1.6.6  散发有害废气的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周围,应选择抗污、净化能力强的防污植物。宜种植草坪、矮小乔木或灌木。

5.1.6.7  绿化树木与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 50015的有关规定。埋地管线地面及其周围,宜种植草坪或灌木。架空管线附近,宜种植灌木。

5.1.6.8  绿地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应由总体规划设计确定。

5.1.7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

5.1.7.1  总图设计宜采用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厂区占地面积(m2);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m2);固定堆场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厂区道路占地面积(m2);绿化占地面积(m2);土石方工程量( m3);建筑系数(%);绿地率(%)

5.1.7.2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187GB/T 50353的规定执行。

5.2  建筑要求

5.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防火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的规定。

5.2.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新材料和新技术。

5.2.3  地震区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1的规定,不应采用形体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2.4  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综合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和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单层、多层、无窗或其他形式的厂房。

5.2.5  厂房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流程合理、方便操作、有利设备安装和空调布置。

5.2.6  厂房地面或楼面应采用耐磨和不起尘砂的面层。

5.2.7  厂房主风道宜与承重结构相结合。有地下水影响的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吸棉、排风沟道内壁应光滑、干燥。

5.2.8  洗涤工厂应设置在离公共区域较远的场所。

5.2.9  洗涤工厂应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5.2.10  洗涤工厂层高宜不低于4,设有天窗或高侧窗,采光面积大于1/4

5.2.11  地面要求建筑材料坚固。

5.2.12  清洗区内设排水沟(加金属篦或盖板)。排水沟设计应满足生产区排水需求。                                                                     

5.2.13  洗涤工厂工作间宜采用1.2自由门。

5.2.14  宾馆洗涤工厂宜单独设置干洗间。

5.2.15  新建或改、扩、迁建的公用纺织品洗涤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6  洗衣间可设23个泡衣池,每个净尺寸建议采用1000×800×400mm。宾馆洗衣间由于脏衣物较少,水池个数及尺寸可考虑减少和缩小。

5.2.17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面积根据采用设备、设计产量等合理规划,可根据发展规划预留场地。

5.2.18  酒店洗涤工厂大多数设置在地下室或附属楼内,设计、安装各系统设备时须符合各项消防规范。

5.2.19  洗涤工厂应配备合理数量的消防设备。

5.2.20  洗涤工厂和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高的墙体同其他车间分隔。

5.2.21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5.3  设施要求

5.3.1  应配备与经营项目(水洗、干洗、织补、熨烫、皮革护理等)、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服装消毒、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5.3.2  洗涤设备应达到 GB 25115GB 25116要求。

5.3.3  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5.3.4  应安装自然通风或局部机械通风装置。

5.3.5  应安装抽风除尘设备。

5.3.6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530°C之间。

5.4  洗涤用水要求

5.4.1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等要求。

    b) 地下水为水源,应采取回灌和防止水质恶化措施。

    c) 城镇自来水为水源,应设水池、水塔或采取变频调速供水调节设施。

d)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不应低于97%

5.4.2  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要求时,应采取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应能满足用水量和水质要求。

a) 用水量设计可采用洗衣用水量为每公斤4555L(洗每公斤织物水耗量不大于25L/kg),有热水供应的场所,冷水为30L/kg干衣,热水为1525L/kg干衣,其他杂用水每公斤干衣为35L。因此,每公斤干衣全部用水量为4860L。有热水设备时,可以按冷水3/5,热水为2/5的比例来计算。洗衣机的给水管管径可按每公斤干衣/时的给水流量为6L/min来选择,如洗衣机容量为100kg/h,则给水管径的流量为100×6/60=10L/s。洗衣机内的污水要在30s以内排除,所以排水流量为冷水流量的2倍。

b)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52.5

       2) 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21.5

       3) 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75L计算,延续供水时间为 1h

    c) 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3的规定。

    d)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的规定。

5.4.4  洗涤用水水质要求,总硬度≤100mg/LCaO);铁离子不超过0.1mg/L;锰离子不超过0.05mg/L

5.4.5  一般污渍主洗pH值控制在89,重污渍主洗pH值控制在911

5.5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5.5.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及生产、生活、空调和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质和水压等要求确定。

    b) 城镇自来水为水源,可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并管网。

    c) 多种水源可选择,宜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d) 热水供水系统宜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

5.5.2  给水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厂区给水与消防水合设的给水管网应呈环状布置,并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向环状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b) 单独设置的生产、生活和空调给水管网可为枝状布置。

    c) 生活饮用水配水管网应单独设置。

    d) 室内给水管宜采用明管沿内墙架空敷设,并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结露措施。

    e) 沿外墙架空敷设的给水管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f) 给水管穿越防火墙、变形缝等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5.3  地埋给水管和室内生活给水管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3GB50015的相关规定。

5.5.4  消防给水管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974的有关规定。

5.6  消防给水系统

5.6.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公用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公用消防设施能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水量时,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5.6.2  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必须保证消防规定的存水量。

5.6.3  消防给水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GB 50084的规定。

5.7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5.7.1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分别排放”的原则设置,应分系统就近排入城镇管网或回用。

    b) 生产生活排水量可按生产、生活用水量的7090%计算。

    c) 厂区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所在地气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5.7.2  洗涤工厂排水应遵守“确保排水畅通”的原则。

工业洗衣机集中排水和下水道容易堵塞的位置,可采用加篦明沟排放的方式,并在明沟与管道连接接口架设格栅。

5.7.3  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污水(废水)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可采用地埋方式敷设。

b) 室内排水管(沟)与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5.8  洗涤剂存放要求

5.8.1  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5.8.2  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存放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

5.8.3  贮存洗涤剂应堆放、排列整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原料按类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m;放置在货架上的化工原料,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5.8.4  贮存洗涤剂、化学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洗涤剂、化学品经验收后入库,并做好相关登记。

5.8.5  为保证洗涤剂安全,方便作业,保持库内道路通畅,便于检查和盘点,防止混料,各种原料之间都要保持一定距离。各种原料在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相关登记。

5.8.6  清洁剂和消毒剂中添加较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容易在高温环境中挥发出来。

5.8.7  存放过程中,对不同批次的洗涤剂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做好标识,便于管理。各种清洁剂一定要按照使用说明单独存放,单独使用。

5.8.8  须做好洗涤剂仓库的防火、防潮、防湿、防霉等工作,保持洗涤剂仓库卫生。

5.9  大气污染防治

5.9.1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有关规定。

5.9.2  废气处理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有害气体的生产工艺。对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装置、工序、车间,应设置废气处理装置,达标合格后才可按要求向高空排放。

5.9.3  排气筒的高度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状况通过计算确定,其计算应符合环评规定。

5.9.4  散发有害气体,但其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的装置、工序、车间,除应加强自然通风外,还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5.9.5  化验室应设置密闭排风柜,也可同时设置通风设施。

5.9.6  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原材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应采取加以防护的措施。

5.10  噪声、震动污染防治

5.10.1  洗涤工厂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应防止或降低空气动力噪声、机械噪声、电磁噪声等对环境和职工健康的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5.10.2  噪声控制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如仍未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时,应视具体情况设置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5.10.3  噪声控制措施应在对声源的分布、噪声强度、频谱特性及运行工况等调研评估基础上进行。

5.10.4  洗涤工厂总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根据使用功能将生活、办公、生产区等分区布置,并应将高、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

b) 高、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辅助车间、堆场、料场和绿化带等。

5.10.5  洗涤工厂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新设备。对产生高压气体排放的设备应严格控制。

5.10.6  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流速,管道截面和介质流向应避免急剧变化。

5.10.7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应采用柔性连接,强烈振动管道在建(构)筑物上应采用弹性支撑。

5.11  废水污染防治

5.11.1  一般规定

5.11.1.1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GB 8978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2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5.11.1.3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5.11.1.4  严禁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5.11.1.5  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污染源的来源、组分、排放规律、排放标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进行设计。必要时应对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取样测定。

5.11.1.6  废水中可利用的资源应综合利用,废水排水应采用浓淡分流、清浊分流的方法,对浓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

5.11.1.7  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11.1.8  敞开水池必须设置安全栏杆,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

5.11.1.9  空调水和空压、洗衣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

5.11.1.10根据洗涤工厂的特点宜采用由物化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物化处理宜采用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宜采用水解酸化和接触氧化。

如果污水中的洗涤剂含量超过排放标准,则不能直接将污水排到室外管道,按照环保要求,需设计污水处理设备。

5.11.2  集水池

5.11.2.1  当废水输送管(沟)距废水处理站较远且废水流量不均时,宜设置集水池。

5.11.2.2  集水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提升泵的1O30 min出水量设计。当格栅和集水池合建时集水池容积可适当放大,但不宜大于最大一台提升泵的45 min出水量。

5.11.2.3  集水池提升泵启闭应由液位计控制,每小时启闭次数不应大于6次。

5.11.3  水泵及水泵房

5.11.3.1  废水(污泥)提升泵应自灌引水,不应采用底阀及人工引水。

5.11.3.2  废水提升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四台以上时应设置两台备用泵。

5.11.3.3  地下泵房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地下泵房应设置通排风措施、操作平台和楼梯。

5.11.3.4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应设置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

5.11.3.5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流速、吸水喇叭口应按有关规定设计。

5.11.3.6  水泵至处理装置的出水管应设置计量装置,宜采用电磁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

5.11.3.7  水泵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扬程确定,宜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

5.11.3.8  调节池提升泵应按平均小时流量设计。

5.11.3.9  无小时不均匀系数资料时,大型厂可采用1.41.7,中型厂可采用1.72.0,小型厂可采用2.03.0

5.11.3.10  泵房内起重设备、机组间净距、通道宽度、配电箱前宽度和泵房净高均应符合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1.4  调节池

5.11.4.1  调节池容积应根据排放规律、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生产班次、处理工艺、周工作日等因素确定,在无确切的数据时,应选用812h平均小时流量设计。当废水处理班次和生产班次不一致或周工作日为5d时应经计算确定。

5.11.4.2  调节池宜敞开设置,若为封闭时应有通排风设施。

5.11.4.3  调节池内应设置曝气系统,当调节池后处理单元为水解酸化池时应采取搅拌措施。

5.11.4.4  调节池不应作处理单元使用。

5.11.4.5  调节池应设置集水坑。

5.11.4.6  调节池预曝气气量应按每100m3池容积的1.01.5m3/min设计,采用射流曝气时,搅拌功率不应小于10W/m3

5.11.4.7  有特定排水、生产事故排水或设备大修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5.11.5  降温和保温

5.11.5.1  温度大于70的局部高温废水应设置热量回收利用设施。

5.11.5.2  采用生物处理工艺且废水温度大于38时,应设置冷却装置;当大于38且温差小于3时,可采用调节池预曝气或喷淋冷却的降温措施;当大于38且温差大于3时,应采用温差为525的废水冷却塔或换热设备降温。冷却塔应根据废水水温和当地气象参数设计。

5.11.5.3  冷却塔应设置旁通管,冬季温度较低时,废水可不经冷却直接进入处理装置。

5.11.5.4  冷却塔应设置在调节池提升泵后。

5.11.5.5  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废水温度小于10且采用生物处理时,小型废水处理装置可设置在室内。大型废水处理装置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宜加盖或加热。

5.11.6  pH调整

5.11.6.1  废水处理的pH值宜为69,当pH值小于6或大于9时应采取pH调整措施。

5.11.6.2  pH调整池停留时间可按2030min设计,宜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5.11.6.3  pH调整池宜分成二格串联。

5.11.6.4  pH调整池宜在每格出口处末端设置pH计,并应自动控制投加pH调整剂的量。

5.11.6.5  含碱量较高的废水可用作锅炉消烟除尘装置的喷淋水,使用时成核算碱量和水量的平衡。高碱废水应采取除杂措施,除尘后的泼水应采取沉渣和去除SS措施。

5.11.7  供氧设施和风机房

5.11.7.1  供氧设备的供氧量和风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废水水质影响系数应取0.30.5,其中当表面活性剂较多或废水中影响充氧物质较多时应取低值。溶解氧饱和系数宜取0.80.9

    b) 当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进行温度系数的修正。

    c) 空气中含氧量和比重应根据当地大气压修正。

    d) 供氧设备风压应根据风机特性、风管损失、空气扩散装置的阻力及曝气水深等因素计算确定。

    e) 采用离心风机时,在设计风机风压时应增加室外气温与风机工况参数中所使用标准温度之间差值所引起离心风机的风压损失,离心风视工作点不得接近风机的喘振区,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f) 选用风机时额定风量不得小于经修正后供氧量的95%

5.11.7.2  空气扩散装置宜选用氧利用系数高、混合效果好、质量可靠、阻力损失小以及容易安装维修的产品。

5.11.7.3  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风机应设置备台,工作风机四台以上时,应设置两台备用风机,并应按最大风机设置备台。

    b) 每台风机应采取防止水流倒灌的安全保护措施。

    c) 风机与输气管连接处,宜设置柔性连接管,气管最低处宜设置泄放口,必要时应加装消声措施。

    d) 应根据风机性能和扩散器的要求,设置空气除尘装置。

    e) 当风机出口温度大于60时,输气管宜采用钢管,并应采取温度补偿措施。

    f) 风机房起重设备应按风机最大部件或电动机重量确定。

    g) 风机之间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6m,大型风机不应小于1.5m

    h) 风机及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0的有关规定。

    i) 风机房应采取风机隔振、风机消声、风机房吸声及隔声等控制措施。

    j) 风机房内应设置通风排风措施和配电室(箱)。

k) 风机房内应留设通道,其宽度应满足维修要求。

5.11.8  废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和总体布置

5.11.8.1  废水处理厂(站)的选择,应符合洗涤工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5.11.8.2  废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8.3  废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废水处理厂(站)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应进行总体规划。

5.11.8.4  废水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5.11.8.5  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管理用房应满足处理工艺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5.11.8.6  废水处理厂(站)应根据处理流程要求,分为水处理系统、药剂系统、鼓风机房、污泥处理系统,并应保持合理间距,平面布置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捷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5.11.8.7  废水处理单元的竖向设计应利用原有地形,并宜符合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的要求。

5.11.8.8  废水处理厂(站)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8.9  废水处理厂(站)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堆放材料、药剂、废渣、停车等场地。

5.11.8.10  废水处理厂(站)的各种管线应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并应连接简捷流畅,同时应便于清通和维修。

5.11.8.11  各处理单元应合理设置超越管线和维修放空设施。

5.11.8.12  新鲜水供水管与处理装置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11.8.13  独立废水处理厂(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洗涤工厂内处理厂(站)供电等级,应与主车间相同。

5.11.8.14  废水处理厂(站)除应设置计量装置外,也可设置仪表和控制系统,并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

5.11.8.15  废水处理厂(站)附属建筑物面积,应根据废水处理厂(站)规模、处理工艺、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11.8.16  废水处理厂(站)的风机房及其他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5.12  废水回用

5.12.1  一般规定

5.12.1.1  工厂生产系统的洁净冷却水、直流水应有组织地加以收集、集中、处理后回用,经处理后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的生产中产生的轻度污染废水,宜进行回用。

5.12.1.2  空调冷却水、洗衣废水应收集后回用。

5.12.2  回用水水源及原水水质

5.12.2.1  回用水原水应采用轻度污染的废水或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废水。

5.12.2.2  回用水原水水质,应通过调研、取样分析测试或通过同类型工厂类比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照表2确定。

2  回用水原水水质(mg/L

QQ图片20200827105657.png

5.12.3.1  回用水的回用应以本厂为主,厂外区域为辅。5.12.3  回用水用途和水质标准

5.12.3.2  用作冲洗地面、冲厕、冲洗车辆、绿化、建筑施工等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5.12.3.4  用作景观环境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5.12.3.5  如有条件时,回用水可用作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其水质应符合GB/T l9923的有关规定。

5.12.3.6  当回用水同时用作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个别水量较小且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水,可采取深度处理。

5.12.4  回用水系统型式

5.12.4.1  回用水系统应包括原水系统、水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

5.12.4.2  回用水系统应采用轻度污染的废水同污染严重的废水分流的原水系统。

5.12.4.3  原水系统的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防渗和防漏措施,并应设置防止不符合原水水质要求的排水进入原水系统的设施。

5.12.4.4  回用水系统应设置原水池。原水池的调节容积应根据生产工艺周期、回用水的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设计。在缺乏资料时,调节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回用水系统连续运行时,原水池的调节容积应按日处理水量的20%30%计算。

b) 回用水系统间歇运行时,原水池的调节容积应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5.12.4.5  回用水原水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5.12.4.6  回用水系统处理设施应设置清水贮存池。清水贮存池的调节容积应根据处理水量及回用水用水量的逐时变化设计。在缺乏资料时,清水贮存池的调节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回用水系统连续运行时,清水贮存池调节容积应按日回用水量的10%20%计算。

b) 回用水系统间歇运行时,清水贮存池调节容积应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5.12.4.7  清水贮存池上应设置新鲜水补充水管,其管径应按最大时补充水量确定。

5.12.4.8  新鲜水补充水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口高出回用水池(箱)溢流水位的最小空间间隙不宜小于补充水管管径的2.5倍。

b) 管口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隔断措施。

5.12.4.9  回用水系统供水量应按照不同的用途和相应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5.12.4.10  回用水供水系统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计量装置。

5.12.4.1l  回用水供水系统管道应建成独立的供水系统。应设置防止回用水供水系统对城市给水系统和饮用水系统水质污染的设施。

5.12.4.12  回用水管道应采用防止微生物腐蚀的塑料管道。

5.12.5  回用水处理系统

5.12.5.1  回用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回用水原水水质和水量、回用水水质要求和不同的用途等因素确定。

5.12.5.2  轻度污染的废水用作回用水水源时,可采用物化处理为主或生物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物化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宜采用格栅、调节池、絮凝泥水分离、过滤和消毒处理流程。

b) 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宜采用格栅、调节池、生物处理、絮凝泥水分离、过滤和消毒处理流程。

5.12.5.3  二级生物处理达标排放的废水用作回用水水源时,应采用微污染生物处理、絮凝泥水分离、过滤和消毒处理流程。

5.12.5.4  回用水处理系统中的生物处理和深度生物处理宜采用生物膜法。

5.12.5.5  回用水水质有更高要求时,可再增加深度处理单元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5.12.5.6  絮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的设计,应符合GB 50335的有关规定。

5.12.5.7  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单元的设计,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照同类型工程运行参数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2.5.8  回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宜采用二氧化氯、紫外线、臭氧等消毒方法。处理规模较大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液氯消毒。采用液氯消毒时,有效氯浓度宜为510mg/L,应连续投加,消毒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也可由试验确定。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洗涤工厂的工艺设计应包括分拣区、洗涤区、烘干区、后整理区,以及生产辅助设施的设计,部分工厂可设干洗区。

6.1.2  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安全适用”的原则。

6.1.3  工艺设计应根据产品方案洗涤具体流程确定。

6.1.4  工艺设计应有利于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降低消耗,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的综合利用。

6.2  工艺流程

6.2.1  工艺流程应满足洗涤的生产要求,并应适应市场需要。

6.2.2  工艺流程宜选择优质高效、环保、连续化和自动化的工艺技术。

6.2.3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项目主要的生产工艺流程有水洗流程(见图1)和干洗流程(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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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干洗工艺流程

6.2.4  干洗工艺简述:

第一步:预处理,也就是去渍处理。它是人工用助剂将污染严重的污垢和不溶于干洗溶剂的污渍(如果汁、指甲油、油漆、墨水等)进行预先的处理。

第二步:主洗涤。将预处理过的衣物放进干洗机中,用干洗溶剂进行全面地洗涤并甩(烘)干。

第三步:后处理,主要目的是去除衣物中残留的干洗溶剂和熨烫整形。

6.2.5  洗衣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根据洗衣厂污水处理系统的实际要求,以及处理效果等综合因素,本着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确保整个废水处理系统的稳定性。设计选用的处理工艺也要能够去除大部分的污染物,确保达标回用,同时流程简洁、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运行自动化程度高。可以设计采用以生化和膜分离法水处理技术为主体处理工艺的深度处理工艺,流程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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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衣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7  电气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7.1.2  供配电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和节能环保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7.1.3  洗涤工厂照明要求防水、防尘灯,烘干间为工厂罩灯,宜采用环保节能型灯具。

7.1.4  根据各设备需求在周围预留电源。

7.1.5  由于室内湿度较大,配线宜采用铜线穿套管暗配。

7.1.6  收发室应配有电话。

7.1.7  避免潮湿环境,保障供电安全。

7.2  照明

7.2.1  洗涤工厂的室内照明标准,国内设计采用一般照明150LXLX为照明度LX=1m/m2)

3  生产厂房的照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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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洗涤工厂的车间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灯,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工作环境采用适用的光源。

7.2.3  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形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7.2.4  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7.2.5  洗涤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7.2.6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7.3  防雷与接地

7.3.1  洗涤工厂的厂房、仓库,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7.3.2  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宜利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结构主钢筋、钢柱和建筑基础钢筋做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

7.3.3  洗涤工厂的低压配电接地形式宜采用TN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不同接地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按最小值要求。

7.3.4  接地保护的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线与保护干线直接连接,不应采用将需接地保护的设备相互串联后与保护干线连接的方法。

7.3.5  易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和管道应做防静电接地,滤尘设备系统必须做防静电接地。

7.3.6  防雷与接地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GB 50057GB 14050的规定。

7.4  火灾报警

7.4.1  洗涤工厂应根据工厂类型、规模和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7.4.2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116,以及有关纺织工业企业防火标准的规定。

8  暖通要求

8.1  洗涤工厂内应采用自然通风及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装置。

8.2  洗涤工厂的通风换气量根据设备大小及布置情况,按其散热、散湿量计算确定。当计算有困难时,一般可按下列换气次数估计:烫平间5/h,洗涤工厂10/h

8.3  应安装抽风除尘设备,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洗涤工厂员工对浮尘的吸入量。

8.4  半自动洗衣机及熨平机上部应设排气罩,全自动洗衣机及烘干机上部应设通风管,并在排气系统中设有过滤纤维设施。干洗机的通风管路应单独排放。

8.5  洗涤工厂的气流应从后整理区域流向分拣、清洗区域,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工作区的气流一般不大于0.65m/s

8.6  生产车间通风宜采用空调系统机械通风,厂区辅助部门通风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8.7  车间通风区域的通风量应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车间应保持微正压。

8.8  送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8.9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

8.10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可按表4的规定确定。

4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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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动力要求

9.1  空压

9.1.1  空压站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压缩空气的品质、压力及负荷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压缩机选型、单台供气量、台数和供配气系统。

9.1.2  空压机供气总量不宜小于工艺设备耗气量的120%

9.1.3  压缩空气管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采用地下管沟敷设或枝状布置。

    b) 主配气管道应向凝结水排水口倾斜,坡度可为5‰。

    c) 配气管路应设管道缩胀补偿装置。

    d) 主配气管道安装过滤器、空气干燥器和减压阀时,应设置旁通配管。

    e) 配气管宜采用内外镀锌防腐钢管或不锈钢管,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f) 车间内供气管网应设压力表。

9.1.4  空压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GB 50029的规定。

9.2  供热

9.2.1  热源宜采用城市、区域供热或利用工厂余热。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时,可采用自备锅炉供热。

9.2.2  热负荷应根据生产、空调、采暖及生活所需最大热负荷、管网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9.2.3  饱和蒸汽参数应符合生产、生活要求,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9.2.4  供热系统宜建热力站集中控制。供热系统管道应做保温,采用的保温材料、厚度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要求。

9.2.5  供热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GB 50041CJJ 34的规定。

9.2.6  设备的蒸汽管路安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蒸汽管道的安装,总管尽量采用锅炉额定压力相同的管道,降压阀组要安装在负载的边上。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施工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A.1  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是施工现场扬尘和噪声的影响:

a)扬尘影响

灰土拌合、取弃土、施工机械动作、水泥装卸、车辆运输会产生扬尘以及裸露地面因风蚀而产生的扬尘。但项目建设土建工程量不大,为尽量减少扬尘影响,应进行洒水作业,及时清扫洒落的泥土等,这些措施可进一步减缓扬尘影响。

b)噪声影响

施工期间噪声主要来自于混泥土搅拌机和各式卡车,其声级在95-105dB(A)之间,由于场地离居民区均较远,在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c)水环境影响分析

由于施工过程中需对机械、运输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洗,将有清洗废水产生,同时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也会产生部分生活污水。这些废水的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对水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尽量设置简易沉淀池,使废水经初步沉淀后外排。

d)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施工固体废物主要为弃土和建筑垃圾,施工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多余的弃土和建筑垃圾可在荒地填埋处理,减低对环境的影响。

e)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由于开挖地面、机械碾压等原因,表土结构会松动,致使土体抗蚀能力降低,土壤侵蚀加剧,产生一定的水土流失。施工中应尽量减少雨季施工,尽量减少水土流失。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B.1  水环境影响分析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处理后出水水质需达到GB 8978的相关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B.2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若采用燃煤锅炉,所排放的气体需达到GB 13271中的相关标准,这样对周边大气环境污染不大。

B.3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锅炉炉渣。固废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收集,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统一送往城市垃圾处理站,炉渣用于道路铺设,因此固废垃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B.4  声环境影响分析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需单建一锅炉隔声房,将噪声较大的锅炉隔离,并在锅炉房内安装隔音设施和消声器,而其他设备,洗衣机、脱水机烘干机、干洗机都为低噪声设备,通过加装消声减震设备后,再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达标,对周边居民影响不大。

B.5  生态保护措施预期效果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建筑规模不大,可有效的减少高挖深填,避免对山体的破坏和形成陡峭边坡,降低水土流失和边坡坍塌的地址风险。厂区绿地率需达到15%,对施工期占用的区域植被给与了一定的补偿。车间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无影响。因此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可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维持良性状态。